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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就医业务办理须知
2014-02-25 13:38  

省直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就医业务办理须知

一、受理范围

工伤人员经具有转外就医初审资质的省直工伤医疗定点机构专家会诊无法明确诊断或无法治疗的,可以申请向外地转诊、转院。

二、办理程序

参保单位经办人填报《吉林省省直工伤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表格到省医保局官方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经具有转外就医初审资质的定点机构专家会诊后,持工伤证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障卡、近期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等材料,到省医保局工伤保险部办理审核手续。

经批准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由省医保局按规定核定医疗费用限额和治疗时限。超出限额或时限的,持转入医疗机构的诊疗方案、当前费用明细单办理增加限额、延长期限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的,自医疗费达到限额或诊治时限到期时起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费用报销

工伤人员转诊、转院发生的工伤医疗等相关费用按照吉林省省直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报销。报销费用时请按要求提供资料。本年度费用报销最终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31日,逾期未申报不予报销。

四、受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五、受理窗口

金业大厦二楼省医保局业务大厅3号、4号窗口,咨询电话:0431-88690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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