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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生活】315消费者权益日,这些知识,你要了解!
2024-03-15 15:22   离退休干部工作

2024年3月15日,是第42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的主题是“激发消费活力,倡导诚信经营”。作为一名消费者,我们享有哪些基本权利?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有哪些?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起来学习吧↓

消费者享有的九大权利

•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求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获得知识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八个消费领域典型“霸王条款”

网购

•示例: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如“清仓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介意慎拍。”

•解读:远程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法定权利,经营者不能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围。对于清仓商品,首先要看商品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四类特定商品,其次要看商品是否属于“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果均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则消费者依法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的权利。因此,对于“擅自扩大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一类的格式条款,因其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情形,该类格式条款无效。

•法律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26条

教育培训

•示例: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如“不得提请退费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以下几条:以个人主观观点评判教师授课水平、教学管理与安排的;因个人时间安排、身体状况等无法继续享受课程服务的……。”

•解读:经营者因消费者个人原因不允许退费或由消费者承担全部剩余课费损失的形式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明显有违公平交易的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故其所列相关条款涉嫌构成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584条

网络游戏

•示例:网络游戏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如“对游戏内容及本协议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解读:网络游戏经营者作为网络游戏用户服务协议的提供方,若针对某一条款与用户理解有分歧,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规定经营者对游戏内容及服务协议内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民法典》有关格式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7、49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1条

医疗美容

•示例:单方约定医美手术费、医疗费等一律不退。如“由于个人审美观点不同和现行水平所限,不能达到患者理想的手术效果,若出现某些不足,且符合修复条件,本院免费负责修复,手术费医疗费一律不退。”

•解读:上述条款表述不清晰、不明确,没有可操作性,一旦发生纠纷,会成为经营者以此推卸法定责任的理由。经营者是否承担退、赔责任应依据其是否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是否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等综合判断,而不能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减轻法定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

房屋消费

•示例:出售方不能履行义务时,完全免除己方定金责任。如“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协议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解读:根据《民法典》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除应当向支付方返还收到的定金外,还应向支付方赔偿定金数额相等的钱款,即双倍返还定金。上述格式条款的规定完全规避了经营者不履约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购房者非常不公平,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6、587条

快递

•示例:快递平台信息系统出现问题,快递公司免除送件或退件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自身无法控制的原因,使得快递平台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快递服务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信息、记录等,快递公司不承担责任。”

•解读:消费者将快递件交给快递公司运输并支付费用,快递公司接收快递件并承运,双方实际达成委托运输合同,若非托运方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快递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障货物运输和按时送达,否则应当视为快递公司违约,快递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快递公司的信息系统出现问题,不能免除快递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快递公司应当尽快修复信息系统,然后按照约定进行配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7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

旅游

•示例:通过格式条款将经营者自担费用转移给消费者。如“本协议不得因任何原因提出终止,退团一律不退费。”

•解读:根据《旅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解除权;另一方面,即便因旅游消费者的原因解除合同,旅游消费者也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法律依据:《旅游法》第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

汽车消费

•示例:通过格式条款排除经营者承担隐蔽瑕疵的质量担保责任。如“车辆验收应于交付当时在交付地点进行。甲方(消费者)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经营者)提出。否则,合同车辆交付完毕后发现前述问题,乙方不承担责任。”

•解读:消费者负有检验义务,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检验并将质量异议通知经营者。但对于无法通过肉眼观察当场发现、须经使用后方可发现的车辆性能、质量等隐蔽瑕疵,格式条款约定交付完毕后乙方不承担责任,不合理地缩短了检验期间,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排除了经营者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62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

五种维权方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9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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