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03  点击量:

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第四条 高校要建立健全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指定或设立专门组织或部门负责,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第五条 高校发现教师存在第三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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