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03  点击量:

长春工程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吉林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员工。

第三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失范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教师工作部牵头、各二级单位分工负责、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党委书记和校长抓师德同责,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人事处、教务处、纪委、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处理小组,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六条 遵规守纪方面

1.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4.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传播宗教或组织宗教活动。

5.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6.违反保密制度,发生泄密行为。

7.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

第七条 学术道德方面

1.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作品,剽窃、侵吞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实验数据、调查结果,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或调研数据、结论或引用资料等学术不端行为。

2.成果发表时不当署名或一稿多投。

3.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4.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5.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八条 教育教学方面

1.在课堂教育、学术讲座、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中发表与教学或学术无关的观点或言论被学生投诉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3.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4.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PPT 陈旧以及照本宣科被学生投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变相泄露试题。

6.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

7.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8.敷衍教学,疏于管理与教育,指导的学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第九条 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1.工作不负责任、不作为、慢作为;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2.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在校外兼职兼薪。

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4.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和人身攻击。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6.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7.强迫学生处理与学习无关的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条 廉洁从教方面

1.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干部、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2.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4.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5.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6.利用对学生的影响,开展或者组织学生参与强制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其他方面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第十二条 受理与调查处理流程

1.各单位发现或收到本单位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相关线索、材料的,及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并第一时间责成专人开展核查工作,收集汇总形成书面材料,进行事实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党委教师工作部。

2.党委教师工作部收到书面材料及处理意见后,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承担核查工作,涉及教学工作的由教务处核查;涉及学生工作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核查;涉及科研学术工作的由科学研究处核查;涉及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工作由党委宣传部核查;涉及民族宗教问题由党委统战部核查;涉及其他方面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核查。

3.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核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如失范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党委组织部、纪委提出党纪处分意见。最终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建议或党纪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上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4.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决定。

5.处理决定应当注明认定的事实、原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本人,并由相关部门按处理决定执行。

6.处理材料存入教职工个人人事档案。

7.教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接受时,自收到处理决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相应程序牵头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回复当事人。

8.在核查过程中,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9.未经批准,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均不能私自泄露调查的有关内容。

10.对教职工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由原处理决定单位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

第五章 师德失范行为处理与处分

第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第十三条列举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警告的期限为 6 个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记过的期限为 12 个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的期限为 24 个月。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所在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经学校认定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第十六条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七条 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中共长春工程学院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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